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22号
原告:井书友,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柳振亮,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赵合荣,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原告井书友与被告柳振亮、赵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东
人民陪审员 宋合龄
人民陪审员 王景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文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