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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022号

井书友与柳振亮、赵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井书友,柳振亮,赵合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22号

原告:井书友,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柳振亮,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赵合荣,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原告井书友与被告柳振亮、赵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东

人民陪审员  宋合龄

人民陪审员  王景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史文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