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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491号

吴某、刘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38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吴某幼子。吴某与刘某赡养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7)皖072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