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第9282号原告李丽华,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永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华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丽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丽华自愿撤回对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颖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