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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689号

兰宏齐、御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兰宏齐,御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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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宏齐,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御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4-212,组织机构代码32801929-0。

负责人:周启平,该业委会主任。

上诉人兰宏齐诉被上诉人御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06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宏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请求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宏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宏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兰宏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爱民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程亚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汪 磊附件: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