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洪伟,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徐明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任洪伟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鑫发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馨叶
审 判 员 胡 伟
代理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尹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