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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419号

张树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树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19号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张树苍,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张树苍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结案,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于5月31日网上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劵等财产信息,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耿立斌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