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070、9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华容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损失费3696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两案执行费504元。以上共计3781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781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