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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729号

罗红艳与谭德文、刘籍娴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艳,谭德文,刘籍娴,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谭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729号

原告:罗红艳,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洪,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德文,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刘籍娴,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北区4栋305。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总经理。

第三人:谭艾林,女,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艳诉被告谭德文、刘籍娴、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谭艾林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红艳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文、刘籍娴、谭艾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红艳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文、刘籍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艳撤回对被告谭德文、刘籍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红艳负担。

审判员  王从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 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