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729号
原告:罗红艳,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洪,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德文,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刘籍娴,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北区4栋305。
法定代表人:谭德文,总经理。
第三人:谭艾林,女,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艳诉被告谭德文、刘籍娴、南充华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谭艾林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红艳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文、刘籍娴、谭艾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红艳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文、刘籍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艳撤回对被告谭德文、刘籍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红艳负担。
审判员 王从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 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