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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649号

叶龙云与宗六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龙云,宗六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649号

原告:叶龙云,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六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负责人:祝自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云诉被告宗六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龙云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龙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叶龙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苏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