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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983号

02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98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赵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8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辩护人唐瑭,庄威亮(未到庭),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之前并无刑事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判决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国辉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石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