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模。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2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加班工资人民币(下同)12848元、经济补偿金24765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6208元、停工留薪工资5168元、护理费2647元、高温津贴1050元、带薪年休假元1493元、律师费2665元、加倍迟延履行利息280.74元(自2017年4月28日暂计至2017年5月22日),并支付本案执行费906.8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8031.61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