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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300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钟小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钟小如,孙桂珍,付志平,付小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61122755。

被执行人:钟小如,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孙桂珍,女,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付志平,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付小华,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小如、孙桂珍、付志平、付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小如、孙桂珍、付志平、付小华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钟小如、孙桂珍、付志平、付小华所有房产暂时无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志军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肖秋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