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朝军,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汝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回龙观福松茶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文华路**号院*号*层C23。经营者:肖成云,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再审申请人李朝军因与被申请北京回龙观福松茶店(以下简称福松茶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朝军申请再审称,原判曲解法律,无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原审虽查明福松茶店销售的产品属于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三无产品,产品包装违反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以外包装瑕疵为由未适用十倍赔偿错误。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朝军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李朝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购买的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本身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原判未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朝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