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6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武某,男,汉族,1989年4月7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住永新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5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马孝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 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