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微微,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暂住上海市崇明区。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微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上旬某日傍晚、12月初某日晚及12月中旬某日傍晚,被告人秦微微在其租借的位于本区长江农场明华二村XXX号XXX室的卧室内,先后三次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秦微微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微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微微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秦微微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微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微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徐琼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练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