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452号
原告:张伟,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世强。
被告:胡旭东,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张伟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胡旭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张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胡旭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伟负担。
审判员 赖居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成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