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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452号

张伟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胡旭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伟,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胡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452号

原告:张伟,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世强。

被告:胡旭东,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张伟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胡旭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张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胡旭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伟负担。

审判员  赖居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成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