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668号张东卫、崔志刚:你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183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0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