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赵希雷,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刁淑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阚光源,男,满族。本院在执行赵希雷、刁淑云与阚光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希雷、刁淑云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阚光源给付欠款180368.4元、案件受理费1590.4元、执行2605.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阚光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艳冬
审 判 员 齐 峰
代理
审判员 史彦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戈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