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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执66号

赵希雷、刁淑云与阚光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希雷,刁淑云,阚光源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赵希雷,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刁淑云,女,汉族。

被执行人:阚光源,男,满族。本院在执行赵希雷、刁淑云与阚光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希雷、刁淑云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阚光源给付欠款180368.4元、案件受理费1590.4元、执行2605.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阚光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艳冬

审 判 员  齐 峰

代理

审判员  史彦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戈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