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宏,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斌,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军平,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宏,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上海市��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虎军、原审被告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初000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权策公司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权策公司既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任何争议不具有管辖权。且被上诉人与李野签订《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该约定本身因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虎军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涉案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符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条件。李虎军与权策公司的执行董事李野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贷款方即李虎军,故延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小平
代理
审判员 杨亮亮
代理
审判员 王 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记员王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