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4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张增玉,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顾国亮,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谭翠红,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秀枝,女,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顾志会,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张增玉、顾国亮、谭翠红、李秀枝、顾志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