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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90号

王文彬、韩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彬,韩志勇,李丽芳,张保军,李春芳,韩万峰,杜焕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90号

申请人:王文彬,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韩志勇,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

申请人:李丽芳,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

申请人:张保军,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

申请人:李春芳,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被

申请人:韩万峰,男,现住武邑县。

被

申请人:杜焕胜,女,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文彬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韩志勇、李丽芳、张保军、李春芳、韩万峰、杜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颉永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