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479号自诉人李志伟,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人买志成,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回族。被告人唐丽芳,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回族。自诉人李志伟以被告人买志成、唐丽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志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5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买志成、唐丽芳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志伟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买志成、唐丽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志伟撤回对被告人买志成、唐丽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翟 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正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