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奚秀强,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厨师,住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谢常亮,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奚秀��申请谢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5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8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海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何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