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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847号

奚秀强与谢常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奚秀强,谢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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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奚秀强,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厨师,住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谢常亮,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奚秀��申请谢常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5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8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海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何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