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红,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张晓光,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伟红与被执行人张晓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吉仲调字第180号调解书,主文为:
一、被申请人张晓光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李伟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张晓光以未偿还申请人李伟红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向申请人李伟红支付利息。本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张晓光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江湾馨城3号楼1015号商业网点进行了评估拍卖,一拍以474.4万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接收,本院将流拍房产确权给申请执行人李伟红,抵顶所欠债务474.44万元,另一处查封房产现有人居住,暂不能进行评估拍卖,张晓光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仲裁委员会(2015)吉仲调字第18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凯
审 判 员 孟浩
审 判 员 刘 天 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 华(本件共2页,印9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