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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045号

于守江、姜晓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守江,姜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于守江。被执行人姜晓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守江与被执行人姜晓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姜晓光应付给于守江282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