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于守江。被执行人姜晓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守江与被执行人姜晓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姜晓光应付给于守江282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