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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918号

段石岩与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石岩,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918号原告段石岩,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组织机构代码78405023-2。法定代表人石焕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石岩诉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段石岩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石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段石岩负担。

审 判 长  吴宏丽

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

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赵倩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