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406号
申请人:张浦鸿,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春,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浦鸿因本院公告拍卖“正远9”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拖欠的船员工资42500元,对“正远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提供了劳动合同、欠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证书等资料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浦鸿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张浦鸿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张浦鸿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张浦鸿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肖 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
书记员 余滨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