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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66号之一

樊春秋、章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春秋,章亚东,尚军校,刘宏伟,刘禹岐,章亚军,天津欣洲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欣洲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欣洲万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66号之一

申请人:樊春秋,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

申请人:章亚东,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

申请人:尚军校,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

申请人:刘宏伟,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

申请人:刘禹岐,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

申请人:章亚军,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

申请人:天津欣洲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亚军。

被

申请人:天津市欣洲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

被

申请人:天津欣洲万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树敏。申请人樊春秋与被申请人章亚东、被申请人尚军校、被申请人刘宏伟、被申请人刘禹岐、被申请人章亚军、被申请人天津欣洲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欣洲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欣洲万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春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八被告名下价值3060000元财产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亚东、被申请人尚军校、被申请人刘宏伟、被申请人刘禹岐、被申请人章亚军、被申请人天津欣洲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欣洲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欣洲万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60000元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