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77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负责人:王竟飞,经理。
被告:王庭柱,男,195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626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庭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的起诉。
审判员 谢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