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虞市沛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狮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9337504-7。
法定代表人:朱秀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叶锋,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上虞市沛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叶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叶锋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张荣
审判员 戴松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