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593号之一本院在执行方达正与方国朝、钱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国朝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方国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方达正与方国朝、钱桂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593号之一本院在执行方达正与方国朝、钱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国朝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方国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