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154号自诉人:李海泉,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人:张其生,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自诉人李海泉以被告人张其生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其生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李海泉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海泉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海泉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