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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154号

张其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泉,张其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154号自诉人:李海泉,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人:张其生,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自诉人李海泉以被告人张其生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其生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李海泉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海泉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海泉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