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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再9号

柯愈源与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柯愈源,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再9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柯愈源,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元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柯愈源因与被申请人大冶市陈贵刘家畈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鄂0281民申8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柯愈源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4.50元,由再审申请人柯愈源负担。

审 判 长  张吉林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人民陪审员  罗 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皮晓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