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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198号

198安徽省金脉建材有限公司与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金脉建材有限公司,娄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198号申请人安徽省金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22000004642,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龙虎路中段北侧。负责人胡文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娄辉,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现住睢宁县。安徽省金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判决如下:被告娄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金脉建材有限公司借款248500元及利息(以248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因义务人娄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徽省金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2017年2月3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7年2月6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娄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7年7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发出终结执行裁定书。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雷

审判员 张尊敬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薛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