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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067、9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劳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067、9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夏邑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307民初109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被执行人曾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96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2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待计);2、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500元、保全费1505.5元、两案执行费1390元。以上共计10089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曾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0089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