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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财保65号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李由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李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65号申请人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05号。法定代表人段振中,队长。被申请人李由峰,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豫濮县交综罚(2017)12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非诉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豫J×××××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非诉执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豫J×××××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由濮阳县龙泰停车场负责看管。申请人在豫濮县交综罚(2017)12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景民

审判员  于振民

审判员  李翠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曹祺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