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65号申请人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05号。法定代表人段振中,队长。被申请人李由峰,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豫濮县交综罚(2017)12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非诉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豫J×××××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非诉执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豫J×××××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由濮阳县龙泰停车场负责看管。申请人在豫濮县交综罚(2017)12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景民
审判员 于振民
审判员 李翠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曹祺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