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庞德春,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张浩,男,1990年1月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德春与被执行人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