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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346号

庞德春、张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德春,张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庞德春,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张浩,男,1990年1月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德春与被执行人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