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11324号

北京市海青落物业管理中心与楼培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海青落物业管理中心,楼培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324号原告北京市海青落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美树假日嘉园。法定代表人茹盈,经理。被告楼培君,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海青落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楼培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市海青落物业管理中心在本院规定的期限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市海青落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吕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