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201号
原告:丁淑杰,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树印,男,55岁。
原告丁淑杰与被告张树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文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阚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