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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民初201号

丁淑杰与张树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丁淑杰,张树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201号

原告:丁淑杰,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树印,男,55岁。

原告丁淑杰与被告张树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文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阚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