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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36号

王春申请执行陈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陈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通河县财政局科员,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陈功明,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94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春申请执行陈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76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于2017年7月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王春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