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通河县财政局科员,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陈功明,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94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春申请执行陈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76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于2017年7月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王春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