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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2357号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寇建军、祁大贵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寇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2357号

原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二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杜越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建军,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寇建军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参加原告举办的中国嘉德2016春季拍卖会,于2016年5月11日与原告签署了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竞买协议,办理了8022号竞买号牌,并于2016年5月14日持该竞买号牌以落槌价30万元购得Lot876号拍品XXX的行书。但此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落槌价、佣金及其他费用,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落槌价30万元、佣金4.5万元,以及落槌价和佣金的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保管费(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领取该拍品之日止,以15万元(拍品保留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赔偿律师费损失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原告与委托人陆秋连签订委托拍卖合同,陆秋连将XXX的行书(保留价15万元)委托原告进行拍卖。2016年5月11日,祁大贵作为竞买人参加原告举办的中国嘉德2016春季拍卖会,并与原告签署了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竞买协议,办理了8022号竞买号牌。竞买协议注明,竞买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背面之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并同意在拍卖活动中遵守拍卖规则中的一切条款,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则竞买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的定金。如拍卖成交,买受人应相当支付相当于落槌价15%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自行承担)。若买受人未能领取拍卖标的的,逾期的相关保管费、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买人承担(保管费为每日按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收取),买受人未按规定足额付款,原告有权采取以下之一或多种措施:即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规定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则原告自拍卖成交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到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2016年5月14日,被告作为买受人持8022号竞买号牌拍得Lot876XXX的行书(保留价15万元),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其中落槌价30万元,佣金15%。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落槌价、佣金及其他费用。拍卖标的一直在原告处保管。2016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被告委托祁大贵在2016春季拍卖会上办理了8022号牌,委托他人持该号牌在拍卖会上竞得如下拍品并签署成交确认书:(1)Lot462启功行书七言诗;(2)Lot309关良晴雯补裘;(3)Lot510吴冠中江南水乡;(4)Lot575潘天寿红荷;(5)Lot660齐白石红蓼花;(6)Lot673吴昌硕白菜;(7)Lot704陈少梅观瀑图;(8)Lot730溥儒赠苍虬诗;(9)Lot752倪田、XX、吴昌硕五福图;(10)Lot802黄胄赶集归来;(11)Lot830沈增植行书七言联;(12)Lot876XXX行书;(13)Lot925柳亚子行书八言联;(14)Lot944吴昌硕石鼓文七言联;(15)Lot1236李可染大肚笑和尚图;(16)Lot1255黄胄红太阳照边疆;(17)Lot1574诸昇墨竹图(18)Lot1600蔡羽行书《山中送陈启之》;(19)Lot1696包栋折桂图;(20)Lot1830刘文西新疆老人。被告承诺将对上述拍品承担买受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愿意按照拍卖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6年12月16日,陆秋连签署继续履行合同授权书,委托原告全权代表其本人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方式)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拍卖合同。2017年1月30日,原告起诉来院。同年6月1日,原告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国浩所)签订委托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与被告(Lot830、802、1236、462、876)拍卖合同5案,委托国浩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国浩所委派杜玉松、王娟、闫涵律师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上述5件案件每件收取律师费1万元,共计5万元,于协议签署后且收到国浩所出具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同月8日,国浩所向原告出具的5张收到原告1万元律师费的收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拍卖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授权书、竞买协议及拍卖规则、成交确认书、付款承诺函、委托协议、收据,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署了竞买协议,被告领取了竞买号牌,参加了原告举行的拍卖活动,并以落槌价30万元的价格拍得拍品后,双方即形成了拍卖合同关系。被告在签署竞买协议时,该协议上有竞买人已认真阅读拍卖规则的表述,故拍卖规则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被告在同时拍得多件拍品后,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致使拍品一直由原告保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落槌价、佣金、利息以及保管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律师费损失,符合拍卖规则的规定,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寇建军给付原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落槌价三十万元;

二、被告寇建军给付原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佣金四万五千元;

三、被告寇建军给付原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落槌价及佣金的利息(自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三十四万五千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四、被告寇建军给付原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保管费(自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十五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五、被告寇建军赔偿原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一万元。(上述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二十六元,由被告寇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柴 杨

审 判 员  郝 笛

人民陪审员  张智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梦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