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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127号

黄庆文、秦善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庆文,秦善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127号

申请执行人:黄庆文,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秦善友,男,1964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执行黄庆文与秦善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06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秦善友驾驶的鲁A×××××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仲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许加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