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14号
原告:龙安金,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
被告:杨正浩,男,55岁,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何燕菊,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龙安金诉被告杨正浩、何燕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龙安金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安金以已与被告杨正浩、何燕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龙安金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广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秀 铃
书 记 员 袁 桂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