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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214号

龙安金与杨正浩、何燕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安金,杨正浩,何燕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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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14号

原告:龙安金,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侗族,住天柱县。

被告:杨正浩,男,55岁,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何燕菊,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现住贵州省天柱县。

原告龙安金诉被告杨正浩、何燕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龙安金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安金以已与被告杨正浩、何燕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龙安金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广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秀 铃

书 记 员 袁 桂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