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746号
原告:吴学俊,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春,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毕,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毕节叁陆玖城市美容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公园南路老干活动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善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学俊与被告徐俊、毕节叁陆玖城市美容有限��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吴学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学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吴学俊负担。
审判员 田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