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2行初106号原告高传财,身份证号230103196409126034、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区红星街9号。原告高传财要求被告哈尔滨市公安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传财诉称,原告在2013年3月、7月两次在网上向国家机关信访投诉,经省政府与哈尔滨市信访局在2013年3月15日转交被告办理,原告控告所长迟将强郭淑华害死及对原告没有证据却被认定构成犯罪后被解除强制措,要求被告公开南岗分局对本案相关责任人的内部处理情况。原告有权申请被告单位公开信访处理结果上报相关的证据材料,处理依据等信息,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不作为、责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被告不作为、责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公开控告所长迟将强郭淑华害死及对原告没有证据却被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因对原告是否认定构成犯罪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被告公开对本案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亦属于对公务员奖惩任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传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清
人民陪审员 郭鸿瑞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原宇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