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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626号

冯泽雄与廖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泽雄,廖连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626号

原告:冯泽雄,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廖连喜,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冯泽雄与被告廖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冯泽雄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泽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泽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泽雄负担。

审 判 长  孟先顺

人民陪审员  刘 兵

人民陪审员  杨在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