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626号
原告:冯泽雄,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廖连喜,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冯泽雄与被告廖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冯泽雄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泽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泽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泽雄负担。
审 判 长 孟先顺
人民陪审员 刘 兵
人民陪审员 杨在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