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华,经理。
被执行人: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990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毕经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