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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970号

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华,经理。

被执行人: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990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毕经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