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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27号之一

文金香与冯孟冬、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金香,冯孟冬,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金香,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冯孟冬,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街20号C、D101(星欣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金香与被执行人冯孟冬、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6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孟冬、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文金香借款8288697元。在执行过程中,在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标的暂难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永强

审判员  李林民

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