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352号
原告:江勇,男,199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业诚,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张春燕,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负责人:吴华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勇与被告卢业诚、张春燕、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恩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勇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江勇负担。
审判员 于慧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