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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申104号

张涛与曹国江名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张涛,曹国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1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涛,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国江,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再审申请人张涛因与被申请人曹国江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3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4月17日依照张涛签字确认的《申请再审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江苏省海门市××××”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张涛于同年5月5日下午到本院参加询问,该传票已于2017年4月18日被签收,但张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涛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倪海力

代理

审判员  马亦乐

代理

审判员  张娟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烨 关注公众号“”